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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管赖着不走 元旦后业主有权拒缴费

阅读数:425

日期: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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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规就物管退出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旧物管公司拒绝退出或不移交资料,业主有权拒交管理费。

  业主换物管要提前3月书面提出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专营服务单位督促业主交纳相关费用。

  业主想换物管公司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物管公司不想再继续服务或要提前解约的,也应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

  旧物管拒退出业主可不缴费

  《办法》提出,如果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公司在退出时,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系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物品等。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管不良行为要入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或者是未经业主表决同意擅自撤离物管小区的,将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自进驻之日起,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